第六条
一、鉴于双方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各异,主桥的勘测和设计工作由双方共同进行。
主桥建设、勘测和设计的所有费用由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双方负责界河桥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机构平摊。
二、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双方机构各自负责本国境内的引桥、引线及附属项目的建设,并与主桥建设同时完工。
第七条
根据本协定,进行主桥建设的人员通过中俄边界同江--下列宁斯阔耶口岸实行简化过境程序,不用办理签证。
主桥建设人员应持有2000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规定的有效证件,按照名单通行。
主桥建设人员名单以及建设工作中使用的运输和技术工具、建材和耗材清单由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机构拟定,并由双方边防、海关部门核定。
名单和清单中应注明主桥建设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有效通行证件号、过境时间和理由以及建设工作中使用的运输和技术工具、建材和耗材。名单和清单分别由双方用中文和俄文拟定,双方边防、海关部门予以交换。
人员、设备和运输工具应具有双方边防、海关部门商定的识别标志。
第八条
与主桥建设无关的船只不得停靠在双方境内封闭建设区之间的黑龙江(阿穆尔河)水域。
第九条
双方划定必要的地皮作为本国境内封闭的建设区。
双方境内的封闭建设区周围应树立相应识别标志。
双方境内封闭建设区的作息时间由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机构商双方边防部门另行确定。
封闭建设区中方一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海关部门监管,俄方一侧由俄罗斯联邦边防、海关部门监管。
第十条
主桥建设开始前以及必要时,双方边防、海关部门代表举行会晤,协商过境问题,相互通报主桥建设工期、人员数量、队长姓名、过境时间及必需的运输和技术工具、建材和耗材。
主桥建设人员过境在双方边防检查和海关部门代表监督下进行。
在对方境内工作结束后,由队长负责将本方主桥建设人员按时带回。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