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的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1届会议于2006年5月18日分别以第A.739(18)号决议通过,2010年7月1日生效)
附录1
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认可组织的最低标准
在现有的第2段之后增加下列新的第2-1段:
“2-1 该组织应仅通过使用专门的验船师和审核员来履行具有法定性质的检验和发证职能,这些人员仅受雇于该组织,经过适当的培训并受权执行雇员工作责任范围内义不容辞的各项职责和活动。同时,按照第A.789(19)号决议的相关规定,还有责任代表船旗国发证,该组织可与非专职验船师签定无线电检验分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