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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的修正案

  2.2.1.10 除了第1.2.2.9款要求的标志外,婴孩或儿童救生衣还应标出:
  .1 按照第2.2.1.2款的尺寸范围;和
  .2 由本组织通过的“婴孩救生衣”或“儿童救生衣”标志中所示的“婴孩”或“儿童”字样。*
  2.2.1.11 在浸入淡水中24小时后,救生衣具有的浮力降低不应超过5%。
  2.2.1.12 救生衣的浮力不得依赖于使用松散的粒状材料。
  2.2.1.13 每件救生衣应配备系固第2.2.3款规定的救生灯的设备,使其应能够符合第2.2.1.4.6款和第2.2.3.1.3款规定。
  2.2.1.14 每件救生衣应配备用细绳系牢的哨笛。
  2.2.1.15 应对救生衣灯和哨笛进行挑选并将其系于救生衣,使其总体性能不会下降。
  2.2.1.16 救生衣应配备一可抛投的救生圈装置,使其可系于水中另一人穿着的救生衣上。
  2.2.1.17 救生衣应配备适当装置,使得营救人员可以将穿着者托出水面送入救生筏或救生艇中。
  2.2.2  气胀式救生衣
  依靠充气作浮力得救生衣应具有不少于2个得独立充气室,应符合第2.2.1款的要求,并应:
  .1 浸水后自动充气,设有用一个手动动作即能充气的装置,并能用嘴给每个气室充气;
  .2 在任何一个气室失去浮力的情况下,仍能符合第2.2.1.5款、第2.2.1.6款和第2.2.1.7款的要求;且
  .3 使用自动机械充气后,符合第2.2.1.11款的要求
  2.2.3  救生衣灯
  2.2.3.1 每个救生衣灯应:
  .1 具有向上半球体所有方向发出的光强不小于0.75cd;
  .2 具有能提供光强为0.75cd、至少持续8个小时的能源;
  .3 当系于救生衣上时,应尽可能多地照亮上半球体的较大部分;
  .4 为白色光。
  2.2.3.2 如第2.2.3.1款所指的灯是闪光灯,则还应:
  .1 配有手动操作开关;和
  .2 以每分钟50-70次的速率闪光,其有效光强至少为0.75cd。
  6 第2.3.1.1款开头的“The”被替换为“An”。
  7 将原第2.3.1.1.1款中的.1项用下文代替:
  “.1 它可以在2分钟内无人帮助的情况下拆包并穿上,同时考虑到穿着任何相关的服装*、如果浸水服须配合满足第2.3.1.2款要求的救生衣穿着时穿着救生衣、以及对装配了人工气囊吹气;”
  8 现有第2.3.1.1款的第.3项案文由下述内容代替:
  “.3 其将遮盖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但是手可以由永久性附连在浸水服的独立手套来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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