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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的修正案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的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1届会议于2006年5月18日分别以第MSC. 207(81)号决议通过,2010年7月1日生效)

第I章


总则


  1 现有第1.2.2款的第.2项由下述内容代替:
  “.2 在-30℃至+65℃的气温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损坏,且就个人救生设备而言,除非另有具体规定,应在-15℃至+40℃的气温范围内仍然可用;”
  2 现有第1.2.2款的第.6项由下述内容代替:
  “.6 为国际橙色或鲜红的橙色,或者对有助于海上找寻的部位涂上鲜明易见的颜色;”

第II章

个人救生设备


  3 第2.1.1.7款中“足以操作迅速抛投装置”一词被“不少于4kg”一词代替。
  4 第2.1.3款中,“和”一词从第.4项的末尾移至第.5项的末尾,并增加下述新的第.6项:
  “.6 配备一迅速抛投装置,该装置将自动投放和启动信号及相关的与救生圈相连的自亮灯,其质量不超过4kg。”
  5 现有第2.2节由下述内容代替:
  2.2 救生衣
  2.2.1  救生衣的一般要求
  2.2.1.1 救生衣应在被火完全包围的2秒钟内,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2.2.1.2 根据表2.1,应提供三种尺寸的救生衣。若一救生衣完全符合两种相邻尺寸范围的要求,则其可以标明两种尺寸范围,但具体的范围不得再分。根据表2.1,救生衣应用体重或身高标明或同时用体重和身高标明。

  表2.1 - 救生衣尺寸标准

救生衣标志

婴孩

儿童

成人

用户尺寸:

   

体重(kg)

小于15

15或以上但小于43

43或以上

身高(cm)

小于100

100或以上但小于155

155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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