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的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1届会议于2006年5月18日分别以第MSC. 207(81)号决议通过,2010年7月1日生效)
第I章
总则
1 现有第1.2.2款的第.2项由下述内容代替:
“.2 在-30℃至+65℃的气温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损坏,且就个人救生设备而言,除非另有具体规定,应在-15℃至+40℃的气温范围内仍然可用;”
2 现有第1.2.2款的第.6项由下述内容代替:
“.6 为国际橙色或鲜红的橙色,或者对有助于海上找寻的部位涂上鲜明易见的颜色;”
第II章
个人救生设备
3 第2.1.1.7款中“足以操作迅速抛投装置”一词被“不少于4kg”一词代替。
4 第2.1.3款中,“和”一词从第.4项的末尾移至第.5项的末尾,并增加下述新的第.6项:
“.6 配备一迅速抛投装置,该装置将自动投放和启动信号及相关的与救生圈相连的自亮灯,其质量不超过4kg。”
5 现有第2.2节由下述内容代替:
2.2 救生衣
2.2.1 救生衣的一般要求
2.2.1.1 救生衣应在被火完全包围的2秒钟内,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2.2.1.2 根据表2.1,应提供三种尺寸的救生衣。若一救生衣完全符合两种相邻尺寸范围的要求,则其可以标明两种尺寸范围,但具体的范围不得再分。根据表2.1,救生衣应用体重或身高标明或同时用体重和身高标明。
表2.1 - 救生衣尺寸标准
救生衣标志
| 婴孩
| 儿童
| 成人
|
用户尺寸:
| | | |
体重(kg)
| 小于15
| 15或以上但小于43
| 43或以上
|
身高(cm)
| 小于100
| 100或以上但小于155
| 155或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