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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耳他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九)关于被邀请前往请求方境内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的说明;
  (十)有助于被请求方执行请求的任何其他资料。
  四、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如果认为请求中包含的内容尚不足以使其处理该请求,可以要求请求方中央机关提供补充资料。
  五、请求和辅助文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或者英文译文。

第五条 请求的执行


  一、为本条约目的,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和实践,采取任何其认为必要的措施执行请求方的请求。
  二、当执行请求需要中央机关之外的其他机关采取行动时,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当将请求转递给有关机关。
  三、被请求方在不违背本国法律和实践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请求中指定的方式执行协助请求。
  四、如果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会危及任何证人、执法官员或者与上述人员有关的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双方应当协商决定可以执行请求的条件。
  五、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当将导致不适宜执行请求或者需要变更被请求的行动的任何情况,尽快通知被请求方中央机关。
  六、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当将执行请求的结果尽快通知请求方中央机关。

第六条 费  用


  一、被请求方应当负担执行请求所产生的费用,但是下列费用应由请求方负担:
  (一)有关人员按照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前往、停留和离开被请求方的费用;
  (二)有关人员按照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前往、停留和离开请求方的津贴或者费用;
  (三)鉴定人的费用和报酬;
  (四)笔译和口译的费用和报酬。
  二、如果执行请求明显地需要超常性质的费用,双方应当相互协商决定可以执行请求的条件。

第七条 保密和限制使用


  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要求,被请求方应当对请求,包括已提出或者答复请求这一事实,请求内容和辅助文件,以及按照请求所采取的行动予以保密。如果不违反保密要求就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此情况通知请求方,请求方应当决定该请求执行的范围。
  二、在未事先征得被请求方同意的情况下,请求方不应为了请求所述诉讼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者披露任何根据本条约获得的信息或者证据。

第八条 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请求方仅可以将被请求方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请求所述的诉讼目的或者按照被请求方规定的条件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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