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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耳他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二)被请求方正在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同一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已经作出终审判决;
  (三)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涉及的犯罪是政治性质的犯罪;
  (四)被请求方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肤色、宗教、出生地、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调查、起诉、审判、惩罚或者其他刑事诉讼程序,或者该人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五)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
  (六)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
  二、如果执行请求将妨碍正在被请求方进行的侦查、起诉、审判、处罚或者其他刑事诉讼程序,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三、在根据本条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前,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当与请求方中央机关协商,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准予协助。请求方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四、被请求方如果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应当将拒绝或者推迟所依据的本条约的规定通知请求方。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中央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在紧急情况下,被请求方可以接受其他形式的请求,请求方应当随后尽快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请求,但是被请求方另行同意的除外。
  二、协助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请求所涉及的诉讼程序的机关的名称;
  (二)关于诉讼程序的目的和性质以及该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说明;
  (三)关于引发请求的相关事实的说明;
  (四)关于请求提供的协助及其目的和与案件相关性的说明;
  (五)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三、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取证人员的身份、出生日期和住址或者所在地,以及获取和记录证言或者陈述的方式的说明和询问证人的问题单;
  (二)受送达人的身份、出生日期和住址或者所在地,该人与诉讼的关系,以及希望送达得以执行的方式;
  (三)已掌握的需查找或者辨别的人员的身份及下落的资料;
  (四)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场所或者物品的说明;
  (五)关于为取证目的需搜查的人员或者扣押的物品的说明;
  (六)关于为取证目的搜查的地点和需冻结或者扣押的物品的说明;
  (七)可适用的关于保密的需要及其理由的声明;
  (八)在执行请求时应遵循的特定程序及其理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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