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客票、货运单和宣传品,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六、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办公用品、自用车辆,用于机场内的专用车辆或者用于运送机组人员及其行李的客车型车辆(不包括小轿车)以及包括零备件在内的计算机订座系统和通信设备,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和互惠的基础上免纳关税以及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
七、直接过境的行李、货物和邮件,除提供服务的费用外,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八、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取得的收入、利润,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征一切税收。
九、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财产,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征一切税收。
十、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如系该缔约一方国民,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征一切税收。
第十三条 收入汇兑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互惠的基础上,有权将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取得的收入扣除支出的结余部分汇至缔约一方领土。
二、上述收入结余部分的汇兑应用可兑换货币,并按汇兑当日适用的有效汇率进行结算。
三、缔约一方应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其领土内的收入结余部分的汇兑提供便利,并应及时协助该空运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航空保安
一、缔约双方重申,为保护民用航空安全免遭非法干扰而相互承担的义务,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缔约双方应特别遵守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规定、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以及缔约双方均加入的任何其他与航空保安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