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该空运企业未能遵守授予这些权利的缔约一方领土内生效的法律或者规章;或者
(三)该空运企业未能遵守本协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决定;或者
(四)该空运企业在其他方面未能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经营协议航班。
二、除非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暂停或者附加条件必须立即执行,以防止进一步违反法律和规章,上述权利只能在与缔约另一方磋商后方可行使。
第五条 法律和规章的适用
一、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进出其领土或者在其领土内运行和航行的法律和规章,应像适用于该缔约方的航空器一样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航空器,并且此类航空器在进出该缔约一方领土或者在其领土内运行时应遵守上述法律和规章。
二、缔约一方关于航空器所载运的旅客、行李、机组、邮件或者货物进出其领土的法律和规章,包括关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检疫和卫生措施的法律和规章,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出该缔约一方领土或者在该缔约一方领土内停留的航空器所载的旅客、行李、机组、邮件或者货物。
三、尽管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缔约一方同意通过设立直接过境区,进行直接过境安排或者其他安排,根据此种安排,在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同一联程航班上继续其旅程的机组、旅客、行李、货物、机上供应品和邮件可暂时在其领土内停留,而不做任何检查,因航空保安,麻醉品管制或者特殊情况等原因必须检查者除外。
第六条 证件和执照的承认
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为经营协议航班之目的,颁发或者核准且仍然有效的适航证、合格证和执照的有效性,但是颁发或者核准上述证件或者执照的要求,应相当于或者高于根据公约制定的最低标准。但是,缔约一方有权拒绝承认缔约另一方向其本国国民颁发的,以在其本国领土上空飞行为目的的合格证和执照。
第七条 机场费和类似收费
一、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提供主降机场,备降机场和航行设施以及包括通信,导航,气象和其他辅助设施和服务在内的相关服务。
二、缔约一方可对公共机场和在其控制下的其他航行设施的使用收取或者允许收取公平合理的费用,但这类收费不得高于对从事类似国际航空运输服务的其他国家的任何空运企业的航空器使用这类机场和设施所收的费用。
第八条 关税和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