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第十一条第五款第(一)项第(2)和(3)目全部删除,并由以下文字取代:
“(2)各方空运企业可在无另一方空运企业参与的情况下,根据以下规定与本方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进行代号共享:
1)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各方应允许一个此类代号共享安排,并且
2)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各方应允许增加一个此类代号共享安排,并且
3)自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各方应允许增加一个此类代号共享安排,并且
4)本项第(2)目规定的三个代号共享安排,其中一个代号共享安排可包括两家空运企业,另两个代号共享安排可包含三家空运企业。
(3)如果上述第(一)项第(2)目允许的代号共享安排扩及另一方空运企业,则该代号共享安排应受制于上述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所以该代号共享安排不再受第(一)项第(2)目所规定的此类三个代号共享安排的限制。”
第五条 未来的谈判
双方承认,其共同的最终目标是双边航空运输市场的全面开放。双方同意,不迟于2010年3月25日开始谈判双边航空运输市场全面开放的协定和时间表,并共同努力尽快达成新协议。
第六条 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
《协定》增加新的附件六,内容如下:
“附件六
至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的航班
一、虽然本协定有其他规定,中国空运企业可在中国与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之间经营无限数量的定期航班。
二、虽然本协定有其他规定,美国空运企业可在中国境内3个地点与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之间经营无限数量的定期航班。美国选择的中国境内地点不包括北京和上海。美国至少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中国其所选择的地点。美国可更改其所选的地点,并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中国。
三、根据本附件第一款和第二款经营的航班,不受指定或班次的数量限制。”
第七条 生效
本议定书在外交换文确认双方已完成必要的国内程序后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二○○七年七月九日在西雅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