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愿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为中国在塞舌尔的投资和塞舌尔在中国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确信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利于加强为了两国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资本和技术的转移,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协定之目的:
(一)“投资”一词系指直接或间接投入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动产、不动产和抵押、留置、用益和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
2.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股,包括股票溢价和少数股权;
3.金钱请求权和其他合同项下的有经济价值的履行请求权;
4.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包括模型和工业产权,如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包括工业模型)、技术流程、商号和商誉;
5.法律或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者开发自然资源,包括在缔约双方海域内的自然资源。
(二)“间接投资”包括:
1.缔约一方的投资者通过其完全或部分拥有的且住所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公司所作的投资;和
2.本条第一款所述“投资”一词包括由缔约一方投资者拥有或控制的第三国法人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依照后者的法律法规已经进行的投资。只有当投资被缔约另一方征收之后该第三国无权或放弃其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之下,本协定相关条款方为适用。
投入的财产的任何形式的变化都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只要这些变化不违背投资所在缔约国的法律。
(三)“投资者”一词,系指:
1.拥有任一缔约方国籍的自然人;
2.根据任一缔约方生效法律成立或组建并且总部在该缔约国的公司、合伙和社团;或者由拥有缔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或者依缔约一方生效法律成立或组建且总部设在该缔约国的法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合伙和社团(以下称“公司”)。
“间接控制”是指由拥有缔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或者依缔约一方生效法律成立或组建且总部设在该缔约国的法人所拥有或控制的第三国公司、合伙和社团。
(四)“收益”一词系指投资所产生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利息、资本利得、股息、许可费等。再投资的收益享受同样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