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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

  六、缔约方确认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发出的强制许可不因本条的规定受到质疑。

第五条 损失与损害的补偿


  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因战争、武装冲突、革命、国家紧急情况、起义、骚乱或其它类似情形遭受损失,缔约另一方在恢复原状、赔偿、补偿和其他解决措施方面给予该投资者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并从优适用。

第六条 汇出

  一、在满足其法律要求的条件下,各缔约方都应允许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实现下列款项的汇出,并且不应不合理地迟延:
  (一)维持、增加和发展投资所必须的主要款项和附加款项;
  (二)第一条规定的收益;
  (三)与投资有关的贷款协议的偿还款项;
  (四)本条第一款不应影响根据本协定第四条和第五条所支付补偿的自由转移;
  (五)从投资的全部或部分销售或清算获得的款项;
  (六)在其境内从事与投资有关的工作的另一缔约方的国民所获收益。
  二、上述转移应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按照转移当日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可适用的市场汇率进行。
  三、本条前两款规定不妨碍缔约任何一方根据其可予适用的法律法规限制汇率。

第七条 代位


  如果缔约一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对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的有关非商业风险的担保或保险合同向投资者作了支付,缔约后者一方应当承认:
  (一)投资者根据缔约前者一方的法律或合法交易,将投资者的任何权利或索偿转让给缔约前者一方或其指定机构,以及
  (二)缔约前者一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有权在与投资者同等限度内代位行使该投资者的权利及进行索偿同时承担与投资相关的义务。

第八条 缔约双方间争议解决

  一、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包括另一缔约方违反本协定的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害所产生的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外交渠道协商解决。
  二、如争议在六个月内不能解决,缔约任何一方都可根据本条规定将该争议提交临时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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