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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愿为缔约双方的共同利益加强经济合作,
  愿为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创造和维持有利条件,
  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的经营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注1)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经济财产,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
  注1:在本协定中,“法律”一词系指缔约方各自的法律体系。
  1.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质押和类似权利;
  2.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对公司的其他各种经济参与;
  3.金钱请求权或者包括无担保债券在内的其他具有与投资相关的经济价值的履行请求权;
  4.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和工业产权如专利、工艺流程、生产厂商的品牌和商标、商业名称、工业设计、专有技术和商誉;
  5.法律或行政法规授予的,或者根据法律可以通过合同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准许勘探、耕作、提炼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6.根据缔约方法律设立的,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所有与投资有关的外国贷款的交易。
  投资不包括:
  1.公债交易;
  2.完全由以下原因引起的金钱请求权:
  (1)由缔约一方境内的公民或法人与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公民或法人缔结的货物和服务销售商事合同
  (2)与贸易交易相关联的贷款。
  (二)作为投资或再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只要这种变化符合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的法律。
  (三)根据本条第一款,投资至少应具备如下性质:
  1.以资金或其他资源缴付出资;
  2.获得收益的预期;
  3.投资者对风险的负担。
  二、投资者
  (一)“投资者”一词系指:
  1.依照缔约一方法律拥有该缔约方国籍的自然人;
  2.按照缔约一方法律在该缔约方领土内拥有住所及实质商业活动的法律实体,包括公司、社团、合伙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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