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完成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学习过程的认可,将根据其已完成的课程和学科及接收国的教育体制和相关条例进行。
第五条 硕士和博士学习
双方大学可以录取持有对方教育体制中相应学位证书的学生,在本国大学继续攻读硕士或博士课程。一旦接受方大学核准,申请人已获取的学位水平等同于其他任何可攻读该硕士或博士课程的学生的学位水平,则该申请人无须对其已获得的学位进行预先认证。
上述未经预先认证的学位证书,仅作为攻读下一阶段学术课程的入学资格凭证,不具有其他效用。
学生顺利完成相应的硕士或博士课程后,所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将具有完全效用。
第六条 大学间协议
双方大学均可根据协议和各自的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学士学位或双方学士学位教育的联合学习项目。
同时,两国还将推动大学间的各项合作协议,以发展经政府认可的联合研究生教育项目。上述项目的运作、要求和审批将根据双方各自有关法律法规实行。
第七条 学位对应表的更新
本协议的签署双方一致同意采取措施,更新和审核两国小学、初中和高中学习的对应表格,详请参阅本协议附件。为此,将通过本协议第九条提到的两国学历学位互认工作组,建立关于教育体制和教学计划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
本协议可能将因为现行教育体制更新,而对学位对比表做出必要的修改。此修改将通过两国交换照会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必需文件
在认证上述各类学历学位证书时,必须提交颁发国官方认可的文件,即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
所呈交的文件必须为颁发国所认可的合法文件,且必须经过接受国相关机构的认证。
第九条 实施本协议的工作组
为便于本协议的实施或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更新,在联合委员会(参见1981年4月7日协议的第十五章)中将建立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学位和学历互认工作小组。协议双方可各指定6人组成该工作组。只要一方认为需要,即可进行会晤。该会晤应至少每两年一次,在两国轮流举行。
第十条 生效
双方应当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协议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自签字之日到生效之日期间可以临时实施。
本协议于二○○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