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协议


  根据一九八一年四月七日于马德里签署的中西文化、教育、科学合作协议(以下简称1981年4月7日协议)第六条中的有关内容,为巩固两国在教育文化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推动两国教育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就互相承认两国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协议旨在方便学生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学习,以及为两国教育体制中正规的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互认提供方便。
  此协议同时适用于在对方教育体制中所取得的正规的学历学位证书,并认定获得这些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学习过程符合两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入读大学课程


  根据各自国内法律法规规定,两国将相互承认两国学生的中学毕业证书,证明其已经完成了中学教育。如果学生满足其中一方的教育体制中准许入读大学的要求,根据对等原则,将有资格升入对方大学继续学习。
  在遵循两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当学生符合相关入学要求,并且具有对方教学所需要的基本语言能力时,此条款才将成立。

第三条 学位及学术水平互认


  由一方依法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正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将由另外一方的相关机构根据本国的法律法规进行认定。上述学历学位证书只有在具有两国相同的学术级别和相同的现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时,该项认定才会成立。
  对上述学历学位的认定只是承认学生具备了相关的学术资格和职业资格。如接收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从业有非学术性的条件,学生必须遵守。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学生的国籍或学位颁发国为由对上述的非学术性条件产生歧视性要求。
  如一方颁发的学位无法在另一方的教育体系中找到对等证书,则另一方将根据其法律法规对该学位的学术水平做对等认证。为此,在本协议的附表二中,对两国的大学学习结构作了解释说明。
  西班牙加入欧洲教育共同体后,不影响本协议中对现行的专科学历(第一级)、学士学位(第二级)和博士学位(第三级)的认证。
  西班牙王国在12月21日2001/6大学组织法第三款中的大学是被正式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经国家批准具有相应权力的高等院校和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研究机构是被正式认可的。双方将适时交换各自被正式认可的机构名单。

第四条 对部分学习的认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