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西班牙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2007)部领字第131号
西班牙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西班牙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七年四月五日第89号照会,内容如下:
“西班牙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西班牙王国政府确认,西班牙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西班牙王国政府在广州市设立领事机构,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西班牙王国政府在广州市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福建省、广东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和云南省。
二、西班牙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西班牙王国设立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两国各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对方在本国设立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本照会及外交部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七年四月五日于北京
西方来照
第89/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同中方复照引号内的内容,略--编者)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