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挪威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挪威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2007)部领字第536号
 挪威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挪威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第78号照会,内容如下:
  “挪威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挪威王国政府确认,挪威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挪威王国在广州市设立领事机构,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挪威王国在广州市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挪威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留在挪威王国设立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两国各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对方在本国设立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复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挪方来照

                  第78/20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同中方复照引号内的内容,略--编者)
  顺致崇高的敬意。

挪威王国驻华大使馆(印)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于北京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