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尼日利亚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2007)部领字第369号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七年九月十一日第446/09/2007号照会,内容如下: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确认,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
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增设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两国各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对方在本国设立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七年十月八日于北京
尼方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