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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

  为加强在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领域的行政管理、科学技术和信息方面的合作,缔约双方:
  (一)及时互相通报在其境内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的前A类动物传染病名称、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发病地点、诊断及采取控制疾病措施等详细情况;
  (二)交换官方动物疫情月报,通报OIE规定的前B类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发生情况;
  (三)相互通报为防止在邻国发生的OIE规定的前A类动物传染病的传入而采取的防治措施;
  (四)开展国家动物检疫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管理经验;
  (五)采取举办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动物检疫技术及兽医学术交流;
  (六)交换动物检疫及兽医法律、法规信息及兽医学杂志、有关出版物。

第七条


  双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分别是:
  中国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吉尔吉斯斯坦方面:
  吉尔吉斯共和国农业、水利和加工部

第八条


  实施本协定所涉及的费用,按下述途径解决:
  (一)两国动物检疫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就实施本协定或交流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管理经验进行的互访,或缔约一方邀请缔约另一方的专家或科研人员参加研讨会及其它科学会议,原则上由派出方自行解决国际旅费、食、宿、交通等费用。
  (二)交换信息、杂志、出版物的费用由寄出国承担。

第九条


  一、缔约双方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时出现的争议将由缔约双方负责本协定的执行机关直接协商解决。
  二、缔约双方执行机关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领域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渠道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使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协定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月的次月第一天起正式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5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6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渠道提出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七年八月十四日在比什凯克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吉尔吉斯文、俄文和英文写成,四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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