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按照《1972年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宗旨,根据国际法准则和在国际公约中所承担的义务,遵照本国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及双方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在预防和打击非法贩运与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吸毒者的治疗和康复方面开展合作。
第二条
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及双方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制止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吸毒者治疗和康复方面进一步协调政策和规划。
第三条
双方的主管机关在必要时交换下列信息:
(一)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情况及动向;
(二)非法贩运过程中采用的藏匿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方式以及查缉和打击上述非法行为的办法;
(三)已认定的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犯罪团伙及其经常路线;
(四)除涉及国家机密和法律规定的秘密信息之外的其他双方感兴趣的信息。
第四条
双方交流打击非法生产、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方面的法律规定、出版物和科技手段以及立法经验:
(一)对非法生产和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的侦查、查验和打击;
(二)吸毒者的治疗和康复。
第五条
双方代表及主管机关为了在本协议框架内加强合作,同意:
(一)为提高打击非法生产、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的专业水平,互派专家和学者交流经验;
(二)为相互学习工作经验、熟悉禁毒组织和机构的工作情况,开展业务会晤或互派代表团;
(三)共同研究有关禁毒方面的执法、培训和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研讨会、短期培训班,制定共同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划和规范禁毒领域合作的法律基础。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