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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在圣但尼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在圣但尼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去照


 (2007)部领字第173号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为“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圣但尼市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圣但尼市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留尼汪省。
  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法兰西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但尼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确认,本照会及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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