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法国在沈阳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2007)部领字第333号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法兰西共和国驻会大使馆致意,并谨告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七年八月七日第1106号照会,内容如下: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确认,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法兰西共和国在沈阳市设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沈阳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为法兰西共和国驻沈阳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的便利。
三、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本照会及外交部复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此换文以及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留尼汪圣但尼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是根据2006年10月26日两国领导人签署的中法联合声明的规定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