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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二、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未经有关缔约方书面批准,不得在任何出版物、文件和(或)论文中使用该方的名称、标识和(或)官方标志。
  三、无论上述第一款如何规定,任何一方对其独自开发的任何技术拥有知识产权。如该项技术由两方或多方开发,除非另行商定,有关方应对该技术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中止


  各方保留由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的原因,暂时中止履行整个或部分谅解备忘录的权利。中止在最后一方收到通过外交渠道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保密

  一、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或根据本谅解备忘录达成的任何协议的过程中,各方应保证严守从另外一方收到或向对方提供的任何文件、信息和其他数据的机密性。
  二、各方同意本谅解备忘录终止后本条规定继续对各方有效。

第二十三条 退出

  一、缔约方可通过向东盟秘书长发出书面通知,随时退出本谅解备忘录。
  二、一经收到通知,东盟秘书长须立即周知其它缔约方。
  三、在通知下达的中心财政年度结束时,该方将终止成为本谅解备忘录一员。退出不应影响该方履行其在退出生效时尚未完成的财政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修订

  一、任何一方均可对本谅解备忘录提出修订。对本谅解备忘录提出的任何修订案文须提交给秘书长。秘书长须在联合理事会讨论之前至少6个月送交其它各方。
  二、本谅解备忘录的修订须经联合理事会通过并为中心成员所接受。然而,涉及以下事项的修订在生效前须征得所有缔约方一致同意:
  (一)对中心的宗旨或功能所做的根本性改动;
  (二)与退出本谅解备忘录的权利相关的变动;
  (三)加入新的成员义务;
  (四)与中心的特权和豁免以及与中心活动相关人员的相关条款变更;
  (五)联合理事会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被各方所接受的修订自最后一份接受修订文书存放于东盟秘书处之日生效。

第二十五条 生效及有效期

  一、东盟各成员国在完成使本谅解备忘录生效的内部法律程序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东盟秘书长。在所有东盟成员国完成上述程序后,由东盟秘书长立即通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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