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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四)享受不低于给予其他国际组织同等级别官员的汇兑便利。
  二、本条第一款不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或为中国永久居民的官员。
  三、授予秘书处官员的特权和豁免仅是为了中心的利益,而不是其个人利益。因此,根据秘书长的建议,联合执行委员会有权利和责任在他们认为豁免将妨碍实现公正,且放弃豁免不会有损中心利益的任何情况下,放弃对任何官员的豁免。联合理事会有权利和责任放弃授予秘书长的豁免。
  四、适用本条的秘书处官员应为秘书长和其他由联合理事会决定的官员类别。秘书长应将官员的名字、职衔和住址通报各成员国。

第十七条 入境便利

  一、中国应为下列因执行与中心相关任务而需入境的人员提供签证等入境便利:
  (一)参加第六条和第七条中提及的有关会议的其他成员国代表及其配偶;
  (二)秘书处官员及其随行配偶及其合法受抚养人(18岁及以下);
  (三)中心邀请的其他人士。
  二、上述第一款的规定不意味着该款中提到的入境者免于遵守中国关于入境手续的国内法律。

第十八条 滥用特权

  一、中心须同中国有关机构保持合作,防止任何与本备忘录授予的特权、豁免和便利相关的滥用行为发生。
  二、如果中国认为发生了滥用本谅解备忘录授予的特权或豁免的情况,中国和中心须进行磋商,以确定此类滥用是否发生。如果确认滥用情况发生,需确保此类滥用不会再次发生。

第十九条 争端解决

  一、理事会应制定相关规定,以恰当的方式解决:
  (一)除第十三条第一款提及的争端外,中心涉及的民事性质的法律争端;
  (二)在豁免未依据第十六条第三款被放弃的情况下,涉及享受豁免的秘书处任何官员的争端。
  二、因对本谅解备忘录中任何条款的解释和(或)执行和(或)适用而引起的任何争端或分歧,须通过外交渠道磋商和谈判友好解决。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遵循各方各自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各方均参加的国际协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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