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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一)中心可以开立并持有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账户;
  (二)中心可以依据中国相关外汇管理条例,自由地将其资金或货币从中国转出或转入中国。中国将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为中心办理外汇收支提供便利和协助。
  五、在行使上述第三款所述的权利时,中心须遵守中国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在不损害中心利益的情况下,对中国提出的任何交涉予以充分考虑。
  六、中心、其资产、所得和其他财产须:
  (一)免除所有直接税,事实上的公共事业收费除外;
  (二)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中心用于公务用途的进出境物品在中国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未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心免税进口的公务用品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不得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经批准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的物品,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纳税或者免税手续。
  七、中心原则上不得要求免除构成应付价格一部分的消费税及动产和不动产的销售税,但如中心购置财产直接用于公务用途的,已征收或须征收该类税时,中国须尽可能做出适当的行政安排,免除或退还该项税款。

第十四条 对宣传产品免纳关税及其他便利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心从东盟成员国所必须进口的用于展览活动、在展区内使用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宣传品(仅限于以免费赠送为目的)以及进行布展的装饰材料,按照海关规定进行管理,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五条 通讯便利


  在公务通讯方面,中心在中国境内在遵守中国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规章和安排的条件下,在邮政服务和电信优先权、费用方面享受不低于中国给予其他国际组织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中国-东盟中心秘书处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一、秘书处官员,须:
  (一)免除中心支付的薪水和与中心职责相关的报酬的税款;
  (二)与随行的配偶及其合法受抚养人(18岁及以下)一起享受所在国在外国人居留登记和居留许可方面给予其他相应身份的外国人的优惠;
  (三)在首次抵达中心任职6个月内运进的安家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的(其中自用小汽车每户限1辆),予以免税验放;未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心秘书处官员免税进口的自用物品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不得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经批准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的物品,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纳税或者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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