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二、由中方承担的开支包括:
  (一)在中国境内的中心办公室的租用;
  (二)雇用的中国籍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其它必要费用;
  三、由东盟承担的开支包括雇用东盟成员国国籍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其它必要费用。
  四、中心在中国境内行使日常职能所需的开支以及中心举办各项活动所需开支,将由双方按以下比例承担:中国90%,东盟10%。
  五、中心须从中国和东盟的私营部门筹资,包括展位费、联系会员费、活动收费和赞助费,最终实现财务上能独立负担中心有关活动费用的目标。
  六、中心财务报告每年将由外聘的审计师,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通过。

第十一条 法人地位


  根据中国法律,中心具有法人地位,拥有以下能力:
  (一)签订合同;
  (二)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
  (三)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二条 特权和豁免

  一、在中国的领土范围内,中心及秘书处官员根据第十三条至十九条享有特权和豁免。本条和第十三条至十九条赋予的特权和豁免不适用于中心联系会员及其工作人员。
  二、为促进实现本谅解备忘录的宗旨,经联合理事会批准,中心可与中国之外的一个或更多成员国缔结关于特权和豁免的协议。
  三、如设立分中心,分中心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和可享有特权和豁免人员的范围及其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由联合理事会与分中心东道国在分中心设立前另行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关于财产、资金和资产的特权和豁免

  一、中心的财产和资产享有法律诉讼豁免,除非在特定情况下中心明确表示放弃其豁免。然而,放弃豁免不能被视为放弃判决执行方面的豁免,放弃执行豁免须另行做出。
  二、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因合同纠纷或车辆造成的损害提起的民事诉讼程序。
  三、中心的档案文件以及通常属于或由其拥有的所有官方文件和文献均不得侵犯。中国-东盟中心官员的私人文件须存放在与存放官方文件和文献完全不同的地方。
  四、为便于中心运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