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八)协同增强中国和东盟的潜力,以加强本地区对域外伙伴的吸引力,为其与中国和东盟企业联系提供便利。

第三条 作用和活动

  一、为实现其目标,中心应与东盟各成员国,尤其是设在中国的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促进机构或代表密切配合,开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中国与东盟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往来的活动。
  二、中心应具有信息中心和活动中心的双重作用。
  三、中心应开展如下活动:
  (一)成为信息、咨询和活动的核心协调机构,为中国和东盟的商务人士和民众提供一个关于贸易、投资、旅游、文化和教育的综合信息库;
  (二)成为中国与东盟就有关促进贸易、投资、旅游和教育信息进行有益交流的渠道,包括涉及市场准入,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
  (三)通过对数据和信息的广泛收集、分析,以及对市场趋势的预测,开展贸易和投资领域的研究,彰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益处;
  (四)通过宣传中国和东盟的传统艺术、手工艺品、音乐、舞蹈、戏剧、电影和语言,以及在中国和东盟的教育机会,促进文化和教育;
  (五)通过征询意见、提供教育咨询服务和组织贸易投资交易会、旅游展、食品节、艺术展和教育展,向中国和东盟的公司、投资者和民众介绍和宣传中国和东盟的产品、产业和投资机会、旅游资源、文化及教育;
  (六)开展市场调查活动,确定潜在市场和合作领域;
  (七)管理中心框架内设立的永久性东盟贸易、投资和旅游展厅;
  (八)成为核心的投资促进机构,建立行业联系,向中国和东盟企业推介商机,特别是协助投资者和公司寻找当地的商业伙伴;
  (九)与中国政府、东盟各成员国政府,以及相关区域和国际组织在贸易、投资和旅游领域保持密切合作;
  (十)为中国和东盟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活动提供便利;
  (十一)提供中国和东盟与贸易、投资和旅游领域有关的机构和政府官员名录;
  (十二)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以支持中国和东盟之间的贸易、投资和旅游促进活动;
  (十三)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促进文化旅游;
  (十四)组织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关于贸易、投资和旅游便利化等问题的研讨会或研修班;
  (十五)建立一个艺术、文化和语言的学习中心,以加强民间交流,增进中国和东盟民众和社会之间的相互了解;
  (十六)研究开展与贸易、投资和旅游领域相关的人员交流项目的可能性;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