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韩国驻沈阳总领事馆领事官员增编事的换文
中方复照
(2007)部领字第272号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第2007-603号照会,内容如下: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大韩民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基于进一步发展两国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大韩民国驻沈阳总领事馆的领事官员增编事达成谅解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大韩民国驻沈阳总领事馆
领事官员人数由现有的16名增加到25名。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和复照即构成大韩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