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取消双方领事馆人员限额的换文
中方复照
(2007)部领字第157号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七年四月十七日第052/07号照会,内容如下: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提及中英两国(以下称“双方”)分别于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同意在上海和曼彻斯特互设总领事馆的协议,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关于同意在广州和爱丁堡互设总领事馆的协议,以及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关于中方同意英方在重庆以及将来中方在联合王国某一地点设立总领事馆的协议,谨提议如下:
双方同意取消根据上述协议在对方国家已经和将要设立的总领事馆的人员限额,将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七日签订的关于在上海和曼彻斯特互设总领事馆协议中的第四条修改为:
一、领事官员应为派遣国国民,且不得是接受国的国民或永久居民。
二、双方驻对方国家总领事馆的人员应在接受国认为合理及正常的范围内派遣,有关人员申请签证时需注明所任职位为替换或新增。
上述提议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及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