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奥地利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2007)部领字第106号
奥地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奥地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七年三月八日第ZI.6.300.750/2/2007号照会,内容如下:
“奥地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奥地利共和国政府确认,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与合作以及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在广州市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在广州市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广东省、海南省、湖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奥地利共和国设立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两国各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对方设立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本照会及外交部复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自外交部复照之日后第二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七年四月六日于北京
奥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同中方复照引号内的内容,略--编者)
顺致崇高的敬意。
奥地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