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健康与医学教育部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健康与医学教育部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健康与医学教育部(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在卫生及医学教育领域的互利合作,确信在如下领域开展互利合作对于解决公共卫生问题,巩固卫生和医学科学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目的


  合作规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旨在促进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的以下合作:
  为解决共同的问题,建立一个积极的互相合作的运作框架。
  开展公共卫生和卫生服务领域的合作并确定互利合作的领域。

第二条 卫生机构的合作


  双方鼓励两国卫生、医学机构之间开展直接合作。

第三条 合作形式


  双方应通过下列形式开展合作:
  一、公共卫生、医学专家及卫生管理人员的交流;
  二、互相通报公共卫生及医学信息;
  三、共同举办学术研讨会;
  四、经双方同意的其它形式的公共卫生、医学合作。

第四条 合作领域


  依照本条第一款,双方应重点在如下领域开展合作:
  ——传统医学;
  ——初级卫生保健;
  ——社区卫生;
  ——农村卫生;
  ——传染病控制;
  ——卫生政策与管理;

第五条 实施


  为了建立一套合作运作机制以便具体实施本谅解备忘录涉及的合作领域并享有研究成果,双方同意指定一名代表负责相互间的联络,如中途更换,应提前九十天正式通知对方。

第六条 财务安排


  在本谅解备忘录框架下,有关合作活动经费的财务安排需经双方同意,按照资金的情况个案处理。通常,对于互访团组,派遣方提供国际旅费,接待方提供食宿及当地交通费用。

第七条 分歧的解决


  如双方对本谅解备忘录的解释、实施及执行产生分歧,应通过外交途径协商和谈判解决。

第八条 生效、有效期和终止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除非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自动延长三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