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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澳大利亚卫生与老龄部关于卫生合作(2007-2010年)执行计划[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澳大利亚卫生与老龄部关于卫生合作(2007-2010年)执行计划


  本着对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澳大利亚卫生、住房、地方政府和社区服务部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第九款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澳大利亚联邦卫生与老龄部(以下简称“双方”)达成如下执行计划:

第一条 总体目标


  一、谅解备忘录第九款规定,由双方确定一个为期三年的执行计划,其中涉及各项具体活动。
  二、本执行计划旨在加强双方的交流与合作,并在对等互利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卫生项目和合作领域。

第二条 活动领域


  一、各方将负责协调本执行计划的实施。
  二、同时考虑到中国卫生部与澳大利亚国际发展署正在执行的中澳综合性卫生与艾滋病项目,双方将通过定期的联系、书信或其他文件的往来,协商决定以下合作领域中将要进行的具体活动:
  (一)新发和再发传染病应对,包括艾滋病防治;
  (二)加强卫生体系,包括行政管理、卫生保健筹资、研究、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分类和可及性;
  (三)慢性疾病预防和管理;
  (四)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实践、伦理学和研究。
  三、执行计划中的活动可能包括联合研究、研讨会和中高级别的管理者的交流。
  四、双方将共同商定有关这些活动的经费和行政安排。

第三条 活动领域的修改


  双方可接受的修改可通过书信交换即时生效。

第四条 协商


  应一方要求,双方就任何与执行计划条款相关的事务进行相互协商,并本着合作和相互信任的精神共同努力,解决任何可能出现的困难或误解。

第五条 生效期及终止

  一、本执行计划将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除非任何一方提前九十天通过外交渠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其终止本执行计划的意向。
  二、三年期满时,双方将对本执行计划进行审核,并签署另一个执行计划。
  三、一旦谅解备忘录终止,本执行计划也将于同日终止。
  本执行计划于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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