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本着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中塞友好合作关系、扩大现有合作的愿望,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将进行例行磋商,就双边总体关系现状、发展前景以及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问题交换看法,并对两国间各项条约和协定的执行情况及时交换信息。
第二条
双边磋商将涉及政治、经贸、科技、领事、国际法和文化合作等各领域。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两国外交部长将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互访或在参加国际组织举办的各种国际会议期间举行会晤。双方将轮流在北京和贝尔格莱德举行两国外交部副部长级或高级别官员磋商。
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磋商级别、日期、地点及日程。
第四条
双方派驻第三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以及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将根据需要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五条
本议定书将不影响两国间业已达成的其他任何协议。
第六条
双方若无其他约定,代表团旅费和住宿费用均由派出方自理。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