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档案领域的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扩大双方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双方档案部门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发展双方档案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就已向社会开放的和即将开放的外交档案交换信息。
第三条
双方将按对方感兴趣的选题相互协助查找和复印上述已开放的档案,所需费用由请求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将根据对等原则交换载有公布外交档案史料的期刊,及其他档案出版物。
第五条
双方将创造条件,共同公布有关外交档案,组织两国关系档案史料展。进行上述活动的条件和费用问题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双方将就外交档案工作的共同问题进行交流与磋商,并就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交换意见。具体时间、参加人数和讨论方式由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本议定书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