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黑山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黑山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促进中黑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为进一步加强两部及两国外交代表机构的合作与交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两国外交部长将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互访或在参加国际组织举办的各种国际会议期间举行会晤。双方将轮流在北京和波德戈里察定期举行两国外交部副部长或司长级磋商,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并对两国间各项条约和协定的执行情况及时交换信息。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教育、文化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上述领域的机构、组织及两国地方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两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保持经常接触,并在需要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四条
本议定书内的双方代表互访的国际旅费由派出方自理,在对方国家停留期间的食宿及交通费用按对等原则由东道国承担。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果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