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哥斯达黎加外交和宗教事务部关于建立政治磋商制度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哥斯达黎加外交和宗教事务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建立两部间政治磋商制度,达成谅解备忘录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建立两部间的政治磋商制度。在双方认为适当的时机,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二条
双方将在双边和多边领域建立和保持密切政治对话,每两年召开一次部长级会议,在北京和圣何塞轮流举行。
第三条
双方将不定期举行司局级对口磋商。磋商的议题、地点和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本磋商制度同样适用于双方参加的国际机构和多边会议,以促进双方代表在上述机构和会议中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前,任何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在圣何塞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