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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古巴共和国基础工业部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领域开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古巴共和国基础工业部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领域开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古巴共和国基础工业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两国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领域的长期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双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应进一步加强在能源领域,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和节能领域的合作,这对两国的经济发展和传统友谊都极具重要性。

第二条


  双方愿意加强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政策、战略、技术、项目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信息交流与磋商,为两国有关机构和企业在能源领域的合作提供机会和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三条


  为了使上述条款得以实现,双方同意将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中的内容作为双方最初的工作内容。根据双方的决定,附件一中包括的内容可以通过经济合同、商业合同或合作合同来实现。

第四条


  根据两国有关现行法律和法规,双方鼓励各自的机构和企业本着双赢原则探讨两国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领域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第五条


  双方同意每年召开会议,对可再生能源和节能领域相关的能源政策、信息及合作项目进行交流和磋商。会议次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第六条


  双方负责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的主管部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古巴共和国基础工业部。

第七条


  任何因解释或实施本谅解备忘录引起的分歧,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如期满前6个月,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自动延长5年。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古巴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基础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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