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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二、一缔约方可通过对任何其他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给予与其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满足第一款的要求。
  三、如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竞争条件,与任何其他缔约方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有利于该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此类待遇应被视为较为不利的待遇。

第二十条 附加承诺


  各缔约方可就影响服务贸易、但根据第十八条(市场准入)或第十九条(国民待遇)不需列入减让表的措施,包括有关资格、标准或许可事项的措施,谈判承诺。此类承诺应列入一缔约方减让表。

第二十一条 具体承诺减让表


  一、各缔约方应进行谈判以达成本协议下的一揽子具体承诺。各缔约方应努力作出超越GATS业已作出的承诺。
  二、每一缔约方应在减让表中列出其根据本协议第十八条(市场准入)和第十九条(国民待遇)作出的具体承诺。对于作出此类承诺的部门,每一减让表应列明:
  (一)作出此类承诺的部门;
  (二)市场准入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三)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四)与附加承诺有关的承诺;以及
  (五)在适当时,实施此类承诺的时限。
  三、与第十八条(市场准入)和第十九条(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措施应列入与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的栏目。
  四、一缔约方具体承诺减让表只适用于那些通过谈判已经完成各自具体承诺减让表的缔约方。
  五、结束谈判后,具体承诺减让表应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并附在本协议之后。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适用与扩大


  一、中国应在本协议第二十一条(具体承诺减让表)下作出一份具体承诺减让表,并应将该减让表适用于所有的东盟成员国。
  二、每一个东盟成员国应在本协议的具体承诺减让表条款项下作出各自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并应将该减让表适用于中国和东盟其他成员国。

第二十三条 逐步自由化


  一、涵盖每一缔约方具体承诺减让表的第一批具体承诺附在本协议之后。
  二、各缔约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第二批具体承诺的谈判,以实质性改善第一批具体承诺。
  三、各缔约方应按照第二十七条(审议),在随后的审议中,通过连续的谈判回合,就该部分项下的进一步具体承诺展开谈判,以实现各缔约方间的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

第二十四条 具体承诺减让表的修改


  一、一缔约方可以在减让表中任何承诺自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任何时间修改或撤销该承诺,只要
  (一)该缔约方将其修改或撤销某一承诺的意向,在不迟于实施修改或撤销的预定日期前3个月通知各缔约方及东盟秘书处;且
  (二)该缔约方与任何受影响的缔约方进行谈判,以商定必要的补偿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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