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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各缔约方应努力加强包括未包含在现有合作安排内的部门的合作。各缔约方应讨论并相互同意拟开展合作的部门,并制订这些部门的合作计划,以促进它们的能力、效率及竞争力。

第十七条 加强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的参与


  加强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对本协议的参与应通过经谈判达成的具体承诺推动,这些承诺与以下措施相关:
  (一)通过商业基础上的技术引进,加强它们国内服务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
  (二)促进它们进入销售渠道及信息网络;
  (三)对它们有出口利益的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和服务提供方便,实现自由化;且
  (四)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展现适当的灵活性,允许它们开放较少的部门和较少的交易种类,并按照它们各自的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

第三部分 具体承诺

第十八条 市场准入


  一、对于通过第一条第二十项第一至第四目确认的服务提供方式实现的市场准入,每一缔约方对任何其他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在条款、限制和条件方面,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所同意和列明的内容。①
  注①:如一缔约方就通过第一条第二十项第一目所指的方式提供服务作出市场准入承诺,且如果资本的跨境流动是该服务本身必需的部分,则该方由此已承诺允许此种资本跨境流动。如一缔约方就通过第一条第二十项第四目所指的方式提供服务作出市场准入承诺,则该方由此已承诺允许有关的资本转移进入其领土内。
  二、在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除非在其减让表中另有列明,否则一缔约方不得在其一地区或在其全部领土内维持或采取按如下定义的措施:
  (一)无论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形式,还是以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
  (二)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
  (三)以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以指定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产出总量;①
  注①:第二款第三项不涵盖一缔约方限制服务提供投入的措施。
  (四)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雇用的、提供具体服务所必需且直接有关的自然人总数;
  (五)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以及
  (六)以限制外国股权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第十九条 国民待遇


  一、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缔约方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②
  注②:根据本条承担的具体承诺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何成员对由于有关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外国特性而产生的任何因有的竞争劣势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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