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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3.安全;
  (四)与第十九条(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措施,只要差别待遇是为了保证对其他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公平或有效地①课征或收取直接税;
  注①:旨在保证公平或有效地课征和收取直接税的措施包括一缔约方根据其税收制度所采取的以下措施:
  (1)认识到非居民的纳税义务由源自或位于该方领土内的应征税项目确定的事实,而对非居民服务提供者实施的措施;或
  (2)为保证在该方领土内课税或征税而对非居民实施的措施;或
  (3)为防止避税或逃税而对非居民或居民实施的措施,包括监察措施;或
  (4)为保证对服务消费者课征或收取的税款来自该方领土内的来源而对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或自另一缔约方领土提供的服务的消费者实施的措施;或
  (5)认识到按世界范围应征税项目纳税的服务提供者与其他服务提供者之间在课税基础性质方面的差异而区分这两类服务提供者的措施;或
  (6)为保障该方的课税基础而确定、分配或分摊居民或分支机构,或有关联的人员之间,或同一人的分支机构之间收入、利润、收益、亏损、扣除或信用的措施。
  第十二条第四款和本脚注中的税收用语或概念,根据采取该措施的国内法律中的税收定义和概念,或相当的或类似的定义和概念确定。
  (五)只要差别待遇是基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或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或安排中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的结果的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
  (一)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或
  (二)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
  1.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
  2.与武器、军火和战争工具相关的交易以及与直接或间接为军事机关提供其他货物和原料的交易有关的行动;
  3.为保护关键的交通基础设施免受故意破坏,防止这些设施丧失或降低功能;
  4.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或
  (三)阻止任何缔约方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第十四条 补贴


  一、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本协议不应适用于一缔约方提供的补贴,或者附加于接受或持续接受这类补贴的任何条件,不论这类补贴仅给予国内服务、服务消费者或服务提供者。如果这类补贴显著影响了在本协议下承诺的服务贸易,任何缔约方均可请求磋商,以友好地解决该问题。
  二、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各缔约方应:
  (一)应请求,向任何请求方提供本协议下承诺的服务贸易的补贴信息;且
  (二)在WTO制订出相关纪律时,审议补贴待遇。

第十五条 WTO规则


  各缔约方在此同意并重申它们承诺遵守有关并适用于服务贸易的WTO协议的规定,除非各缔约方根据第二十七条(审议条款)通过对本协议进行审议而在将来达成任何协议。

第十六条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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