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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四、如一缔约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1)授权或设立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且(2)实质性阻止这些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相互竞争,则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专营服务提供者。

第八条 商业惯例


  一、各缔约方认识到,除属第七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范围内的商业惯例外,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例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
  二、在任何其他缔约方(“请求方”)请求下,每一缔约方应进行磋商,以期取消第一款所指的商业惯例。被请求方对此类请求应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并应通过提供与所涉事项有关的、可公开获得的非机密信息进行合作。在遵守其国内法律并在就请求方保障其机密性达成令人满意的协议的前提下,被请求方还应向请求方提供其他可获得的信息。

第九条 保障措施


  一、各缔约方注意到,根据GATS第十条,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而进行的多边谈判是基于非歧视原则开展的。一旦完成这些多边谈判,各缔约方应进行审议,讨论适当地修改本协议,以将此类多边谈判的成果纳入本协议。
  二、在第一款中提及的多边谈判完成之前,若实施本协议对一缔约方的某一服务部门造成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受影响的缔约方可要求与另一缔约方磋商,以讨论与受影响的服务部门相关的任何措施。按照本款规定采取的任何措施应获得相关各缔约方的相互同意。相关各缔约方应视具体事件的情况,对寻求采取措施的缔约方给予同情的考虑。

第十条 支付和转移


  一、除在第十一条(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中设想的情况下,一缔约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国际转移和支付实施限制。
  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在《基金组织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取符合《基金组织协定》的汇兑行动,但是一缔约方不得对任何资本交易设置与其有关此类交易的具体承诺不一致的限制,根据第十一条或在基金请求下除外。

第十一条 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


  如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其威胁,一缔约方可按照GATS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服务贸易采取或维持限制。

第十二条 一般例外


  在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对情形类似的国家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
  (一)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①所必需的措施;
  注①:只有在社会的某一根本利益受到真正的和足够严重的威胁时,方可援引公共秩序例外。
  (二)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三)为使与本协议的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包括与下列内容有关的法律或法规:
  1.防止欺骗和欺诈行为或处理服务合同违约而产生的影响;
  2.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和传播有关的个人隐私及保护个人记录和账户的机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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