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申请方请求,提供有关申请情况的信息,不得有不当延误;
(三)如在申请被终止或否决,尽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毫不延误地通知申请方采取该项行动的原因。申请方应有自行决定重新提交的新的申请的可能。
四、为保证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各缔约方应按照CATS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共同审议有关这些纪律措施的谈判结果,以将这些措施纳入本协议。各缔约方注意到此类纪律应旨在特别保证以下要求:
(一)依据客观的和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和资格;
(二)不得超越为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限度的负担;
(三)如为许可程序,则这些程序本身不成为对服务提供的限制。
五、(一)在一缔约方已在第三部分下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纪律被纳入之前,该缔约方不得以以下方式实施使本协议下的义务失效或减损的许可要求、资格要求和技术标准:
1.不符合本条第四款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中所概述的标准的;且
2.在该缔约方就这些部门作出具体承诺,不能合理预见的。
(二)在确定一缔约方是否符合第五款第一项下的义务时,应考虑该缔约方所实施的有关国际组织①的国际标准。
注①:“有关国际组织”指其成员资格至少对本协议全体缔约方相关机构都开放。
六、在已就专业服务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每一缔约方应规定适当程序,以核验任何其他方专业人员的能力。
第六条 承认
一、为使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得以实施,一缔约方可承认在另一缔约方已获得的教育或经历、已满足的要求、或已给予的许可或证明。此类承认可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或可依据与各缔约方之间或相关主管机构之间的协议或安排,或可自动给予。
二、两个或更多缔约方,为使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得以实施,可以开展或者鼓励与它们相关主管机构开展关于承认资格要求、资格程序、许可和(或)注册程序的谈判。
三、属第一款所指类型的协定或安排参加方,无论此类协定或安排是现有的还是在将来订立,均应向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的机会,以谈判加入此类协定或安排,或与其谈判类似的协定或安排。如一缔约方自动给予承认,则应向任何其他方提供充分的机会,以证明在该其他方获得的教育、经历、许可或证明以及满足的要求应得到承认。
四、一缔约方给予承认的方式不得构成在适用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时在各国之间进行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
第七条 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
一、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不以与其在减让表下的义务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二、如一缔约方的垄断提供者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参与其垄断权范围之外且受该方具体承诺约束的服务提供的竞争,则该方应保证该提供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在其领土内以与此类承诺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三、如一缔约方有理由认为任何其他缔约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以与第一款和第二款不一致的方式行事,则在该缔约方请求下,可要求设立、维持或授权该服务提供者的缔约方提供有关经营的具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