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1)项确认的该另一缔约方的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
(七)“法人”:
1.由一缔约方的个人所“拥有”,如该方的人实际拥有的股本超过50%;
2.由一缔约方的个人所“控制”,如此类人拥有任命其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其活动的权力;
3.与另一缔约方具有“附属”关系,如该法人控制该另一人,或为该另一人所控制;或该法人和该另一人为同一人所控制;
(八)“措施”指一缔约方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
(九)“各缔约方的措施”指:
1.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及
2.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十)“各缔约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内容的措施:
1.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
2.与服务的提供有关的、各缔约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
3.一缔约方的个人为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提供服务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
(十一)“服务的垄断提供者”指一缔约方领土内有关市场中被该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确定为该服务的独家提供者的任何公私性质的人;
(十二)“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指居住在该另一缔约方或任何其他方领土内的自然人,且根据该另一缔约方的法律:
1.属该另一缔约方的国民;或
2.在该另一缔约方中有永久居留权①,如该另一缔约方:
注①:对于印度尼西亚、老挝、泰国、越南和中国,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限于居住在该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或其他地方以及根据该另一缔约方法律是该另一缔约方国民的自然人。因此,根据互惠的原则,本协议不适用于印度尼西亚、老挝、泰国、越南和中国的永久居民。一旦上述缔约方中的任何一方颁布了关于另一缔约方或非协议方永久居民的优惠待遇的国内法,应该就在本协议下该缔约方是否将永久居民纳入自然人涵盖范围问题进行谈判。
按本协议生效后所做通知,在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方面,给予其永久居民的待遇与给予其国民的待遇实质相同,只要各缔约方无义务使其给予此类永久居民的待遇优于该另一缔约方给予此类永久居民的待遇。此类通知应包括该另一缔约方依照其法律和法规对永久居民承担与其他缔约方对其国民承担相同责任的保证;
(十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十四)服务“部门”,
1.对于一具体承诺,指一缔约方减让表中列明的该项服务的一个、多个或所有分部门;
2.在其他情况下,则指该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分部门;
(十五)“服务”包括除在政府机关为行使职权提供的服务以外的任何服务;
(十六)“服务消费者”指得到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十七)“另一缔约方的服务”,
1.指自或在该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提供的服务,对于海运服务,则指由一艘根据该另一缔约方的法律进行注册的船只提供的服务,或由经营和/或使用全部或部分船只提供服务的该另一缔约方的人提供的服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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