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注意到根据GATS第十条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进行的紧急保障措施问题的多边谈判。一旦该多边谈判结束,双方应当进行审议,通过适当修改本协定,纳入多边谈判的成果。
第七十二条 支付与转移
一、除第一百零七条(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措施)中规定的情况外,一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实施国际转移和支付限制。
二、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双方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取符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汇兑行动,但是,除非根据第一百零七条(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措施)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一方不得对任何资本交易设置与其有关此类交易的具体承诺不一致的限制。
第七十三条 透明度
GATS第三条,经必要修改后,纳入本协定并构成协定的一部分。
第七十四条 机密信息的披露
本章的任何规定不得要求任何一方提供一经披露即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
第七十五条 利益的拒绝
一方可对下列情况拒绝给予本协定项下的利益:
(一)对于一项服务的提供,如确定该服务提供来自于一非缔约方的境内,或在一非缔约方境内:
(二)在提供海运服务的情况下,如确定该服务是:
1.由一艘根据一非缔约方的法律进行注册的船只提供的,及
2.由一经营和/或使用全部或部分船只的非缔约方的人提供的;
(三)对于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提供者,如确定其不是另一方的服务提供者。
第七十六条 杂项条款
GATS附件,即《关于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经必要调整后纳入本协定,并构成协定的一部分。
第九章 自然人移动
第七十七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一)商务访问者是指任何一方的自然人,其为:
1.作为自然人服务销售人员,作为一方服务提供者的销售代表,寻求临时进入另一方境内,代表该服务提供者进行服务销售谈判,而不是向公众直接销售或直接提供服务;或
2.(1)自然人作为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进行投资或已设立投资;或
(2)一方投资者(包括在另一方境内进行投资或已设立投资的一方法人)适当授权的代表,
寻求临时进入另一方境内,设立、扩大、监督和处置该投资者的投资;或
3.自然人作为商品销售人员,寻求临时进入另一方境内进行商品销售谈判,而不是向公众直接销售;
(二)合同服务提供者是指一方自然人,其:
1.为一方服务提供者或企业(无论是公司还是合伙)的雇佣人员,为履行其雇主与另一方境内服务消费者的服务合同,临时进入另一方境内提供服务;
2.受雇于一方的公司或合伙,该公司或合伙在其提供服务的另一方境内无商业存在;
3.报酬由雇主支付;并且
4.满足另一方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该方境内提供此类服务的任何其他条件;
(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一组织内部的自然人,负责该组织的主要管理,广泛行使决策权,仅接受较高管理层、董事会或企业股东的总体监督和指导。高级管理人员不直接从事实际服务提供,不直接参与投资的运营;
(四)移民手续是指赋予另一方自然人入境、居留或在境内工作权利的签证、许可、通行证、其他文件或者电子授权;
(五)移民措施是指影响外国公民入境和居留的任何法律、法规、政策或程序;
(六)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是指第(三)、(七)和(八)项定义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或专家,是第八章(服务贸易)定义的在另一方境内有商业存在的一方服务提供者或投资者的雇员;
(七)经理是指一组织内部的自然人,负责该组织、部门或分部门的主要管理,监督和控制其他负责监管、业务和管理的雇员的工作,有权雇佣、解雇或行使其他人事职能(例如提升或休假批准),在日常经营中行使决策权。为进一步明确,经理不包括主要职责为提供服务的雇员;
(八)专家是指一组织内部的自然人,掌握有关高级别技术专长的知识,拥有与该组织的服务、研究工具、技术或管理有关的专门知识;
(九)临时入境是指商务访问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或合同服务提供者的入境,旨在从事与他们各自业务明确相关的活动,而非永久居留。此外,对于商务访问者,其薪金和任何相关报酬应当全部由在其母国雇佣该商务访问者的服务提供者或法人支付。
第七十八条 目标
本章的目标是,在认识到有必要保证边界安全和保护国内劳动力的同时,为临时入境建立透明的标准和简化的程序。这体现了双方的优惠贸易关系和便利自然人临时入境的共同愿望。
第七十九条 范围
一、本章适用于一方自然人进入另一方境内的相关措施,只要该自然人为:
(一)商务访问者;
(二)合同服务提供者;或者
(三)公司内部流动人员。
二、本章、第八章(服务贸易)或第十章(投资)不适用于与公民身份、国籍、永久居留或者永久雇佣有关的措施。
三、本章、第八章(服务贸易)或第十章(投资)的任何规定不得阻碍一方对另一方自然人进入或在其境内临时居留采取任何管理措施,包括为保护其领土完整及为确保自然人跨境有序流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只要此类措施的实施并未致使另一方在本协定项下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注15)。
注15:仅是要求一方自然人持有签证而不要求非缔约方的自然人持有签证的情况不应被视为对本协定项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或投资活动的利益丧失或减损。
第八十条 快速申请程序
各方应当快速处理另一方自然人的移民手续申请,包括进一步的移民手续要求或相关的延期,以避免不当影响或延误本协定项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或投资活动的开展。各方应当直接通知或通过申请人授权的代表或其未来雇主通知申请人临时入境的申请审批结果,包括居留时间和其他条件信息。
第八十一条 准予临时入境的一般原则
一、双方可就第五十九条(定义)规定的自然人临时入境做出承诺。
二、此类承诺和承诺的条件应在附件六(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中列出。
三、对于一方在第一款和第二款项下做出的承诺,只要该自然人符合所有相关的移民措施,该方应依据承诺准予其临时入境。
四、对于附件六(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关于临时入境的承诺,除非列明,任何一方不得:
(一)要求劳动力测试证明和其他有类似作用的程序要求;
(二)对临时入境设置或维持任何数量限制;或者
(三)要求将劳动力市场测试、经济需求测试或其他有类似作用的程序作为临时入境的条件。
五、各方应当将受理自然人临时入境申请所收费用,限制在受理服务所需的约计成本水平。
六、根据本章准予的临时入境,不能取代准予临时入境一方境内有效的具体法律法规对就业或进行活动所需要求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透明度
在调整或修改影响自然人临时入境的移民措施时,各方应确保及时公布有关调整或修改,并使另一方自然人可以通过电子途径或其他方式了解。
第八十三条 联系点
各方应当指定联系点,以便利沟通,促进本章有效实施。联系点应当负责答复另一方关于自然人移动相关规定的咨询,以及有关本章涵盖的任何事项的询问,并向对方提供该联系点的详细信息。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联系点变更的任何详细信息。联系点应确定在促进双方自然人移动方面进一步合作的领域和方式,并提出建议。
第十章 投资
第八十四条 投资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五条进行的中国与东盟之间的投资协议(《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完成后,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其条款经必要修改后应纳入本协定,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二、认识到《中国—东盟投资协议》谈判正在进行,双方同意共同推动协议尽早达成。
三、为了进一步确定,《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中与双方无关的任何权利、义务、限制或者例外不在本协定下适用。尽管有第一百一十二条(与其他协定的关系),如果《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与本协定不一致,本协定的条款优先适用。
四、本协定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应任何一方请求,双方应为鼓励和便利双方之间的投资进行磋商。
第十一章 经济合作
第八十五条 目标
一、本章的目标是:
(一)鉴于近来区域和国际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强双边合作;
(二)重申双边合作中已有的安排;以及
(三)探索双方之间新的合作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