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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一)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
  (二)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值;
  (三)以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经营者数量或以指定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产出总量(注12);
  注12:第二款第(三)项不涵盖缔约一方限制服务提供投入的措施。
  (四)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雇佣的、提供具体服务所必需且直接有关的自然人总数;
  (五)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以及
  (六)以限制外国股权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第六十二条 国民待遇


  一、对于列入承诺减让表的部门,一方应当依据其承诺减让表所列条件和资格,对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给予另一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注13)。
  注13:根据本条承担的具体承诺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何一方对由于有关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外国特性而产生的任何固有的竞争劣势做出补偿。
  二、一方可通过对另一方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给予与其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满足第一款的要求。
  三、如果一方给予另一方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了竞争条件,使其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处于有利地位,则此类待遇应当被视为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第六十三条 附加承诺


  对于没有列入第六十一条(市场准入)和第六十二条(国民待遇)下减让表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资格、标准或许可事项的措施,双方可进行承诺谈判,并将承诺纳入减让表。

第六十四条 具体承诺减让表


  一、各方应当在各自减让表中列出其根据本协议第六十一条(市场准入)、第六十二条(国民待遇)和第六十三条(附加承诺)做出的具体承诺。对于做出承诺的部门,其具体承诺减让表应当列明:
  (一)承诺部门;
  (二)市场准入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三)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四)与附加承诺有关的承诺;以及
  (五)若需要,此类承诺的实施时间。
  二、与第六十一条(市场准入)和第六十二条(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措施应当列入与第六十一条(市场准入)和第六十二条(国民待遇)有关的栏目。
  三、双方具体承诺减让表作为附件五(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附于本协定之后,成为协定的一部分。
  四、根据2007年1月1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俟中国和东盟之间达成服务贸易第二批具体承诺,双方应将承诺纳入本协定,并对双方生效。

第六十五条 国内规制


  一、对于第六十一条(市场准入)、第六十二条(国民待遇)、第六十三条(附加承诺)和第六十四条(具体承诺减让表)下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各方应当保证影响该部门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将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
  二、(一)各方应当保留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在受到影响的服务提供者请求时,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尽快进行审议,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救济。如此类程序并不独立于做出有关行政决定的机构,则该方应当保证此类程序确实提供了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二)第(一)项的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一方设立与其宪法结构或其法律制度的性质不一致的法庭或程序。
  三、对于在本协定项下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如提供此种服务需要得到批准,则主管机关应当:
  (一)在申请不完整的情况下,应申请人要求,指明所有为完成该项申请所需补充的信息,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为申请人修正不足提供机会;
  (二)应申请人要求,提供有关申请审批的进展情况,不得有不当延误;并且
  (三)在申请被终止或否决时,尽可能以书面形式尽快通知申请人做出此决定的原因。申请人可自行决定重新提交申请。
  四、为确保与资格要求、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相关的各项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双方应当按照GATS第六条第四款,共同审议有关此类措施纪律的谈判结果,以将这些措施纳入本协定。双方注意到此类纪律旨在特别确保如下要求:
  (一)依据客观、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
  (二)不得超过为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的负担;以及
  (三)涉及许可程序时,这些程序本身不对服务提供构成限制。
  五、(一)对于第六十一条(市场准入)、第六十二条(国民待遇)、第六十三条(附加承诺)和第六十四条(具体承诺减让表)下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在本条第四款提及的纪律被纳入本协定之前,该方不得实施下列使本协定项下义务失效或减损的许可要求、资格要求或技术标准:
  1.不符合本条第四款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中所概述的标准的;以及
  2.该方对这些部门做出具体承诺时不可能合理预期的。
  (二)在确定一方是否符合第本条五款第(一)项下的义务时,应当考虑该方所使用的有关国际组织(注14)国际标准。
  注14:“有关国际组织”指成员资格对本协定缔约双方相关机构开放的国际机构。
  六、在就专业服务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各方应具有充分的程序,以证明另一方专业人员的能力。

第六十六条 承认


  一、为使服务提供者达到获得授权、许可或证书的全部或部分标准或指标,并根据第三款要求,一方可承认或鼓励其相关主管部门承认在另一方获得的教育或经历、符合的要求、或授予的许可或证书。承认可通过相关标准和指标的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或通过双方或相关主管部门之间达成协议或安排,也可自动给予。
  二、属第一款所指类型的协定或安排参加方的一方,无论此类协定或安排已经存在还是在未来订立,均应当在另一方要求下为该方提供充分机会,通过谈判加入此类协定或安排,或与其谈判类似的协定或安排。如一方自动给予承认,则应当向另一方提供充分的机会证明,在另一方获得的教育、经历、许可或证书以及符合的要求,均会得到承认。
  三、一方给予承认的方式,在适用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指标时,不得在各国之间构成歧视,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

第六十七条 承认合作


  一、双方应确保其相关主管机构尽快启动下列领域的等效性互认谈判:
  (一)会计工作经验和资格;
  (二)审计工作经验和资格;以及
  (三)会计和审计准则。
  二、在协定生效后,双方应启动建筑师互认安排的谈判,以承认获得的资格或经历、要求、或授予的许可或证书,以尽快达成此项安排,并探索将互认扩展到其他建筑和工程领域的可能性。

第六十八条 承认合作联合委员会


  一、为有效实施第六十七条(承认合作),应建立承认合作联合委员会(“委员会”),包括建立一个会计和审计工作小组。委员会的职能是:
  (一)审议和讨论有效实施第六十七条(承认合作)的事项;
  (二)确定并推荐促进双方合作的领域和方式;并且
  (三)讨论与实施第六十七条(承认合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应任何一方或自由贸易区联合委员会的要求,委员会和会计和审计工作小组应在共同接受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

第六十九条 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


  一、各方应确保其境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不以与其具体承诺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二、如一方垄断提供者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参与其垄断权范围之外且受该方具体承诺约束的服务提供的竞争,则该方应确保该提供者在其境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以与该承诺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三、如一方有理由认为另一方垄断服务提供者以与第一款和第二款不一致的方式行事,则该方可要求设立、保留或授权该垄断服务提供者的另一方提供有关程序的具体信息。
  四、本条规定也应当适用于此类专营服务提供者,如果一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
  (一)授权或设立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并且
  (二)实质性阻止与这些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的竞争。

第七十条 商业惯例


  一、双方认识到,除属第六十九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范围内的商业惯例外,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例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
  二、在另一方请求下,一方应进行磋商,以期取消第一款所指的商业惯例。被请求方对此类请求应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并应通过提供与所涉事项有关的、可公开获得的非机密信息进行合作。在遵守其国内法律并在就请求方保障其机密性达成令人满意的协议的前提下,被请求方还应向请求方提供其他可获得的信息。

第七十一条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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