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关于在双边贸易中开展信息交换试点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关于在双边贸易中开展信息交换试点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以下简称“双方”);
  为落实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双方在莫斯科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海关合作与互助协定》;
  确信提高海关对往来两国关境间(以下简称两国间)货物和运输工具监管效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间的正常贸易创造良好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注意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外贸经营者加快办理进出口货物海关手续的重要性;
  议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组织并实施交换双方在办理海关手续时获取的由一方境内运出至另一方或经另一方过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信息(以下简称“信息”)。
  双方力求在最快的时间内提供信息。
  根据信息合作技术规范,货物和运输工具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
  双方依据本国法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条


  双方在采用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方法的基础上,在对往来于两国间的货物和运输工具进行海关监管时,使用所获取的信息。

第三条


  双方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所获取的信息具有公务性质,未经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双方根据本国的法律对获取的信息保守秘密。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获取的信息不得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第五条


  为落实本议定书第一条,交换往来于两国间货物和运输工具的信息,双方商定负责官员名单(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组),由其组织和实施试点工作。
  专家工作组参照数据模型(世界海关组织WCO建议的标准)确定往来于两国间货物和运输工具信息交换的内容,制定并商定必要的代码表;
  制定并协商信息合作的技术规范、数据处理和传输技术,以及信息保护的要求;
  商定双方参与信息交换试点的海关名单、试点开始的时间及履行必要措施的期限;
  如双方国家法律有相应规定,商定自愿参加实施本议定书的企业名单;
  解决与落实本议定书条款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