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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芬兰共和国贸易和工业部环境合作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芬兰共和国贸易和工业部环境合作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芬兰共和国贸易和工业部(以下简称芬兰贸工部),意识到:
  能源和环境问题地区化与全球化的特性,通过国际合作寻求经济长远解决方案的必要性以及两国加强双方合作的重要性;
  根据京都议定书第12条,在京都议定书下,针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建立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帮助公约非附件Ⅰ中的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为公约最终目标做出贡献;帮助包括在该公约附件Ⅰ国家实现其在议定书第3条规定的定量限排和减排承诺;
  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芬兰贸工部有在保护环境方面进一步开展合作的愿望;
  双方在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包括能源生产和消费领域的合作是互惠互利的;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该在平等互利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和发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已确定的相互合作的优先领域:
  ● 预防与控制水污染特别是湖水污染与非点源污染技术;
  ● 预防与控制空气污染特别是燃煤引起的空气污染技术;
  ● 循环经济与环境管理;
  ● 促进寻求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例如气候变化问题的办法;
  ● 依照京都议定书第12条中的定义,促进清洁发展机制(CDM);
  ● 促进工业领域能效提高的合作;
  ● 清洁生产;
  ● 公共环境意识建立与公众参与;
  ● 其他双方达成共识的领域。

第三条


  本备忘录中的合作活动可以遵照以下方式进行:
  ● 双方建立相关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将在北京或赫尔辛基举行定期/不定期会议;根据要求交换有关资源和环境问题的意见;
  ● 相关环境保护信息的交流;
  ● 专家、学者代表团的互访;
  ● 联合举办由科学家、专家、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的机构参加的研究班、研讨会和会议;
  ● 推动国际环境协议的实施;
  ● 在遵守UNFCCC、京都协议以及由双方研讨会制定的实施指导纲领的前提下,确定并开发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清洁发展机制的可能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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