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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林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双方采取如下方式开展合作:
  (一)在本备忘录第二条提及的领域内开展信息和文献交流;
  (二)互派政府及商务代表团,进行政策对话和项目磋商;
  (三)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组织技术培训、研讨会或考察;
  (四)交流国际招标项目信息,鼓励两国企业开展合作,共同执行造林和基础设施重建项目;
  (五)鼓励中国和南非林业企业及个人合资经营。

第四条 实施机构


  负责实施和协调本备忘录的机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水利和林业部代表南非共和国政府。

第五条 设立委员会


  一、为促进备忘录的实施,本谅解备忘录一经生效,双方应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南非共和国政府林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二、委员会由双方各指派三名成员组成,并由双方实施机构的各一名成员担任联合主席。双方通过外交途径通报人员名单。
  三、委员会应在其正式成立后的最迟六个月内尽快召开第一次会议。
  四、委员会有权根据本备忘录的宗旨和规定制定工作职责。
  五、委员会应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国家双边委员会下的一个分委会,并参加上述国家双边委员会的会议讨论与活动。

第六条 合作项目的资金来源


  一、双方各自负担访问团组的国际旅费、食宿和工资及日常生活费。
  二、如无第三方资金来源,受邀方向邀请方提供技术帮助的技术专家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三、商务和技术合作项目的资金来源应根据项目具体内容通过相互磋商来解决。

第七条 保密


  除非事先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在适当情况下应尊重有关条件,限制第三方使用或向其转让由另一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专利以及其他技术数据和知识。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若产生任何涉及本备忘录解释和实施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第九条 备忘录修改


  经双方同意,并通过外交途径交换照会,双方可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

第十条 备忘录生效、有效期限及终止

  一、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备忘录有效期五年。除非一方提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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