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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2008-2011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高等教育的录取、学习计划、经营、管理及资金的信息交流;为促进把文化列入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进程,在艺术教育和遗产教育领域,以课堂为重点开展中智合作。
  双方将共同分享高级技术培训(中等教育后)方面的经验。
  双方有意推动学生、教育工作者、教师、学者、研究员以及负责学校运营和管理的相关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同时,双方愿意继续进一步推动两国学生自费或利用机构赞助赴对方国家大学就读。如果中智双方任何一方有提供奖学金的可能,应通过外交途径告知对方。
  双方将共同促进大学及其它教育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校长互访。相关费用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签订合作协议,在对方开设双方共同感兴趣的研究生课程。
  中方希望继续派精通西班牙语并具有教学经验的教师赴智利的中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授汉语。同时,中方还将为此继续提供数量充足的最新版本的用于教学的课本和材料。智方对中方的意愿表示赞许,并将根据智利现行的薪资标准,向上述教师支付工资、住宿及医疗保险的费用。
  双方将在友好且富有成效的双边关系背景下继续寻求教育领域新的合作方式。

第四章 经费


  执行本计划所产生的费用可来源于各自国家的官方和民间资金。
  如果没有反对意见,将根据以下方式安排工作组和代表团的访问:
  派遣方的机构或组织支付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往返旅运费;
  接待方的机构或组织支付在当地逗留的费用,如食、宿及境内交通;
  派遣方的机构或组织应至少提前6个月向接待方的机构或组织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其筹集所需经费并做好物质准备。
  上述及可能产生的其它费用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五章 总则

  列入本计划中的项目不具有排他性。任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决定开展的文化及教育领域的合作都将被认为是本计划的一部分,并将被双方以同等的标准承认和支持。
  双方应在各自能力和职能范围内,支持对方国家在本国开展的文化、艺术及教育活动。
  双方同意通过各自的大众传媒,宣传本计划所涉及的活动。
  本计划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2008年4月11日在三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孟晓驷                       万克拉韦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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