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文化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巩固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愿通过友好合作的方式,最大程度地促进两国之间文化,思想以及艺术成就的相互交流与了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宗旨
本协定旨在加强两国之间的联系,加深双方对对方文明与文化的了解。
第二条 合作领域
双方将鼓励:
(一)对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艺术、文化和文化遗产,包括土著居民文化的研究;
(二)开展两国之间的学术交流,包括在相关领域互派专家进行研究和讲学;
(三)在博物馆、美术馆、艺术中心、艺术及表演院校之间,以及其它参与弘扬本协定之宗旨的机构之间的合作;
(四)在文学领域和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包括书籍和其它出版物的交换;
(五)在新闻出版、新兴媒体、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合作;
(六)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七)两国旅游业相关机构的联络与合作;
(八)在艺术、文化与文化遗产领域的经验共享与信息交流;
(九)在档案与公共记录管理方面的信息交流;
(十)双方或两国有关机构同意的其它形式的相关合作。
第三条 执行计划
为执行本协定,双方或双方指定的执行机构,应经双方同意,不定期签订定期的执行计划。
第四条 合作层面
双方应鼓励两国不同层面的政府部门、非官方机构、组织和个人在本协定适用的领域内建立联系与合作,并鼓励两国非官方文化交流。
第五条 费用
有关交流活动的费用问题双方将在执行计划中加以明确。
第六条 争议
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谈判友好解决在解释和执行本协定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争议。
第七条 修改
双方通过互换照会并达成一致后,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协定的修改应自最后一份照会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生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终止
任何一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协定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在通知书送达之前已经启动的合作活动将不受协定终止的影响,可以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