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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及其地位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及其地位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2001年8月28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基于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和两国人民在文化领域增进相互间了解的共同愿望,值此中、泰建交30周年之际,为增进两国友谊和相互了解并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平等、互利和对等的基础上,根据驻在国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曼谷设立中国文化中心,泰王国政府将在北京设立泰国文化中心。
  第二条
  文化中心为非营利性机构,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驻在国法律和法规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一、文化中心将努力促进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传播、视听、社会科学和其它相关领域的合作。
  二、文化中心的活动包括:
  (一)举办报告会、研讨会、演出、音乐会;
  (二)举办文化艺术、民间民俗工艺等展览活动;
  (三)推介并播映电影和音像资料;
  (四)印刷和散发介绍本国情况的各种介质的文化、教学、科技类资料;
  (五)开设图书馆、阅览室及信息资料室,以便查阅或出借图书、报纸、刊物、光盘、唱片、磁带、幻灯片及各种介质的其他文化、教学、科技类资料;
  (六)在文化中心馆舍内组织语言、文化、艺术等方面教学及培训活动;
  (七)邀请和接待派遣国派出的研究人员、报告会主讲人及艺术家;
  (八)介绍派遣国社会发展各方面的情况;
  (九)开展有助于驻在国公众更好地了解派遣国国情和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以及符合本协议宗旨的其它形式的活动。
  第四条
  文化中心应遵守驻在国法律和法规。在组织本协议第三条中所列出的活动时,可以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它公共机构、地方行政单位、企业、协会和个人建立直接的联系。
  第五条
  文化中心可以与驻在国有关组织机构、个人合作,在中心以外举办本协议第三条中所列出的活动,但需根据驻在国的有关规定提前向驻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办理必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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